老人在养老机构摔倒受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养老服务合同中单方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子女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就可以撒手不管?
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该院参与北京市委深改委2023年接诉即办“每月一题”涉养老机构监管问题的工作情况。
新闻通报会现场,北京朝阳法院供图
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朝阳法院受理涉朝阳区养老机构案件共232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80家养老机构中,近五年发生诉讼的养老机构共29家,占比36.25%。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服务费案件及人身伤害案件。重点围绕人身伤害案件调研发现,当事人对老人在接受养老服务过程中致死伤的责任认定存在认识偏差,类案审理呈现申请司法鉴定比例高、判决比例高、上诉比例高、赔偿金额高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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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单方免责条款未必有效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老人张某在某养老机构居住期间,因患病多次就医治疗。老人病重去世后,家属诉至法院称养老机构未将老人身体异常状况通知家属,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养老机构则提出,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已约定“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入住期间因病去世的,养老机构对死亡的后果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想以此免除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合同中养老机构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并认为该养老机构在照顾老人期间未能制作、保存老人的完备健康档案、入出院记录、用药情况等,未能举证证明对老人尽到了合理照顾义务。法院综合考虑老人的身体情况、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最终判决养老机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朝阳法院提醒,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接受养老服务期间,依约支付服务费,养老机构理应对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的身心健康承担责任,免除此责任的条款依法无效,不对合同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02
老人在养老机构发生伤亡,
就都是养老机构的责任吗?
典型案例中,一位入住养老机构时身体状况经测评确定为“完全不能自理”并选用一级养老服务照护的老人,在房间内自行站立穿衣过程中摔倒受伤,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依法认定,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责任,老人明知自己行动不便却独自进行超出行动能力的活动,承担30%责任;某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在养老机构内自觉全身不适,养老机构通知其子配合送医但被拒绝,次日老人摔倒受伤住院。老人两年半后去世,其子认为此前摔倒为老人去世主要原因,将养老机构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养老机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其子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新华养老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