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通知补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
二、补贴类别及标准
(一)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范围。
被评定为一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和设长照床位的星级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补贴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收住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服务质量等级(星级)评定结果综合确定。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以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评定等级(星级)以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级(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补贴额度按养员实际入住情况确定。实际入住情况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统计的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入住超过1个月且养员档案齐全的老年人数量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星)养老服务机构: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25元;
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80元;
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30元。
二级(星)养老服务机构: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25元;
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50元。
三级(星)养老服务机构: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25元;
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20元;
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70元。
四级(星)养老服务机构: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25元;
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40元;
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90元。
五级(星)养老服务机构: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25元;
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60元;
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310元。
市财政按照补贴标准70%的比例补助各区、县(市)财政。
(二)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1.补贴范围。
社会力量运营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补贴标准。
政府无偿提供房产的,由各区、县(市)民政局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进行基础装修。市财政按照80%比例补助各区、县(市)财政,其中已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每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每个最高不超过60万元,每个点位仅补贴一次。社会力量利用自有或租赁房产建设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市财政按照补贴标准50%的比例补助各地区财政,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
1.补贴范围。
举办社区养老服务站的社区,已领取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的社区不在补助范围内。一个社区内设立多个养老服务站的,仅能有一个享受一次建设补贴。
2.补贴标准。
市财政对每个社区给予10万元。
(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连锁运营补贴
1.补贴范围。
依法登记、具备服务资质,承接运营达到7家以上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使用同一品牌、按照同一服务标准开展连锁运营的运营商。已领取过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连锁运营补助、养老服务设施连锁运营补贴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因运营商更换重复领取连锁运营补贴。
2.补贴标准。
运营商每承接1家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可自行确定补贴标准,标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三、补贴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须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评定等级(星级)在有效期内。
2.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财务账目清晰。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年度内年检合格,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
4.补贴年度内无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行为。
5.补贴年度内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销售保健品,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
(二)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1.完成装修改造并已投入运营。
2.运营方依法登记,具备养老服务资质。
3.场地具有房产证明,政府无偿提供的房产确无房产证明的,提供房屋归属证明材料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监测报告。
4.政府提供房产的,需具有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与运营方签署的运营协议;社会力量租赁房产举办的,需具有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消防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6.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7.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8.提供其他需经许可的服务,需具有相应资质。
9.无《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
10.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销售保健品、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
(三)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
1.完成装修改造。
2.场地具有房产证明,或提供房屋归属证明材料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监测报告。
(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连锁运营补贴
申报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已投入运营。
2.无《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
3.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销售保健品、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
四、补贴申请程序
(一)申报及受理
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市)民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根据补贴条件提供相应材料,由区、县(市)民政局受理。
(二)审批
区、县(市)民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
(三)公示及拨付
各区、县(市)民政局在本级政府养老服务政务公开专栏对通过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四)申请市级补贴
各区、县(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已拨付资金情况,以政府名义形成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经分管民政工作的区、县(市)领导签字后,连同资金拨付凭证等材料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区资金申请报告将市级补贴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按有关规定下拨。
五、资金来源
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纳入各区、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贴资金发放。
六、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各区、县(市)民政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的补贴申请及时受理、严格审批,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抓好补贴资金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及时归档各项补贴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材料,确保补贴资金发放有据可查。
(二)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审批应通过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各地区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跟踪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或在经营过程中改变性质或设施用途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收回非法获取的补贴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三)各区、县(市)民政局要规范补贴资金监管,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补贴资金核查。督促指导受助养老服务机构对补贴资金单独建账,接受社会监督和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审计。市民政局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各区、县(市)民政局补贴资金审批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不得将补贴资金挤占挪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确定的相关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市级其它补贴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政策衔接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此前已通过审批但资金拨付未满5年的养老机构,可继续拨付后续年度补贴资金;2022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养老机构(以法人登记时间为准),给予政策缓冲期限,于2023年3月31日前,能够符合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条件的,可享受建设补贴政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政策,承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站不再享受连锁运营补贴。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官网